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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行为,确保法定公益性职责的落实,推动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英文名:HENAN CONSUMERS ASSOCIATION)。

第三条 本会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七条 本会履行职责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组成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社会性,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省辖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学者、行业组织、部分企业等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会宗旨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质询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按照理事会决议精神,协调做好本单位、本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各方意见,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名誉,支持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言行有违本会宗旨,严重损害本会公正性和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理事的调整事宜,报理事会决定;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单位因工作变动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报理事会决定;

(五)审议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节 会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副会长若干名,由本会与所在单位协商推荐,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四)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促进本会发展;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全体或部分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重大问题。

副会长可以受会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节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代表本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三)编制经费预算,加强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五)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三)提名本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秘书处审定;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我省下级消费者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对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加强与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家委员会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行业协会协商,在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二)法定孳息;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使用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通过。